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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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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批复中化泉州石化 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作者: |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 时间:2016-04-28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编制的《中化泉州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惠安县环保局意见(惠环保〔2015161号),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惠安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

    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际公约,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同意中化泉州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工程的建设。

中化泉州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工程位于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区2#海堤前沿海域,项目建设规模包括:建设35000吨级液体散货泊位及引桥,25000吨级通用泊位及引桥,不包括液体化工品罐区和件杂货库区。码头设计年吞吐量251.56万吨,其中,液体化工品184.58万吨,袋装杂货66.98万吨。主要货种包括油品(轻石脑油),液体化工品(苯、苯酚、丙酮、丙烯晴、2-丙基庚醇、对二甲苯、乙二醇、MMA),液化气(丁二烯、C4副产品)和固体化工品(EVAHDPEPP和橡胶);新建支航道连接现有的1-8#泊位水域,新建的支航道长1017米,宽度101.4米。项目各泊位的货品品种及吞吐量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水污染防治措施

做好液体码头初期雨水的收集和处理处置。码头装卸区范围、引桥两侧应设置围坎,围坎高度不小于25厘米,码头下方配套设置集污池,液体散货泊位初期雨水、冲洗污水等经收集后,排入乙烯主厂区生产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后回用。

码头区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套生活污水回用水存储设备,码头职工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

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自行收存、处理或委托船舶服务公司统一接收处理。

2、码头平台与引桥连接处设置液体化工品蒸发气回收吸附装置,并在码头区域设置油气浓度检测仪;液体化工品装卸工艺选用性能、材料良好的输油设备、管道、阀门;加强对管道的日常检修及维护,定期检查管道连接、阀门等处,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项目设置以码头前沿靠泊船舶甲板四周为边界外延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大气环境敏感目标。

3、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施工前应办理完整的工程建设用海等相关行政许可;疏浚作业前应做好施工放样工作;加强吹填作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工程施工导致的泥沙入海对海水水质的影响。

开展施工过程的环境跟踪监测,定期对海水水质中悬浮物、COD、石油类等进行监测评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4、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港区边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规范进行收集、暂存、运输,并送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处置。

6、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独立配备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材料等应急设备;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7、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态防范措施及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生态补偿措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模拟预测结果,对施工期受影响区域内的养殖面积进行核实确认,并开展养殖区的补偿工作。对可能受到影响但未征用(补偿)海域的养殖,应进行密切观察,控制施工进度、强度,避免对养殖户造成影响。

8、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海洋、海事、港口、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你公司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并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应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营3个月内应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由惠安县环保局负责。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1225

 

    (来源:泉州市环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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