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市、上海市等17个省份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其中,北京: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上海: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天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安徽: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湖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四川: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辽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浙江: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江苏: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河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山东: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山西: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1.20元。福建: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海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湖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