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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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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年底前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作者: |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 时间:2018-06-20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根据意见,将停止审批新的煤矿探矿权,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包括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产煤市(州)煤矿整体关闭退出。

    其中,对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矿推迟关闭退出。对高山运输困难地区,确因承担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保障任务,且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作为应急和保障煤矿,按照“破立结合,先立后破”的原则,推迟到替代能源建成后关闭退出。

    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总体要求,立足资源状况,宜煤则煤、宜电则电、宜气则气,落实好资源和运力,加快替代能源项目建设,确保在5年时间内完成替代能源建设,保障山区群众生产生活用能需求。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编制好关闭退出煤矿及其周边地区转型发展规划,引导关闭退出煤矿企业转型发展,职工就地就近转岗。

    此外,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对煤矿关闭退出的支持作用。中央奖补资金用于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省级和各地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资金等,在确保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可用于债务化解和转型发展等。2018年以后关闭退出的煤矿,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关闭退出煤矿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利用废弃的场所发展现代农业、休闲产业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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